近年來,對西北各風光大省來說,最為棘手的問題里一定“限電”這塊巨石:一方面,這些省份風光資源蘊含豐富,極適合風電光伏的發展;另一方面,鱗次櫛比的各類電站卻又受限于送出渠道,自身又消納不了,只能閑待在戈壁上“曬太陽”……讓人又愛又恨。從中央到地方,雖然出臺了不少政策和辦法,但是對于越來越嚴重的限電問題,實在杯水車薪,限電的大潮已經迅速從甘肅蔓延到新疆、寧夏、青海等地,成為光伏發展不得不面對的難題。 寧夏,在西北各省中不算限電最嚴重的省份,可是無可諱言的是,這股風潮在寧夏也呈上升趨勢。2016年1月5日,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寧政辦發4號文),劍指路條倒賣和大型地面電站亂象,嚴格控制地面電站建設規模,全力應對西部越來越烈的“棄光限電”現象。 新的寧政辦發4號文表示,今后寧夏的光伏電站,不再是你想建就能建——原則上未納入規劃園區的光伏項目不再給與備案,從根本上限制了路條的數量,堅決遏制限電狀況的繼續發展。 園區建設門檻提高 除了光伏產品和建設經驗,園區建設主體本身的資產規模提出要求,4號文規定,資深資產規模低于50億元的企業,不能承建光伏園區。不僅如此,在投建光伏項目的同時,還要在當地投入不低于30億元的配套產業項目、光伏扶貧項目或者直接捐助當地民生。如此以來,電站的整體投入資本大大提高,摒棄了一些無資質或者低資質的企業拿到路條的可能,一句話,讓有能力的大公司來寧夏做大光伏! 為了保證配套產業的落實,4號文規定,并網時,如果配套項目建設低于50%的,電網不收禮此電站的并網申請,并會進一步暫停項目所在地下一年度的光伏項目備案。 對低效組件說“不” 除了建設主體,4號文明確對電站所采用的電池組件提出要求,要求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領跑者”計劃標準選取,多晶組件轉換率不低于16.5%,單晶組件轉換率不低于17%,薄膜組件不低于12%,同時25年內的衰減率不高于20%。如此以來,徹底杜絕低效組件,從根本上保證每一座新投電站的質量。 土地門檻也進一步提升 4號文鼓勵園區利用荒灘、荒漠等不宜發展農業、生態項目、工業開發的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但是也同時規定,不得占用耕地以及其他補充更低后備資源區。嚴格把控光伏電站占用土地性質,此外,記者還從業內人士處得知,寧夏地面電站的土地占用稅大幅提高,已經達到7-8元/平方米,進一步壓縮了項目空間。 限定送出線路 在4號文之前,有遠見的電站投資商已經實行了,為了降低送出成本,新投建的電站大多是圍繞特高壓建設。4號文更是在此基礎上,對于電站規模、并網電壓以及最遠輸送距離提出要求,超過限定數字,減輕電網壓力。 嚴格限制路條買賣 對于屢禁不止的路條倒賣問題,4號文態度堅決,規定取得備案文件6個月內投資額未達到項目總投資30%的,會被認為有路條買賣嫌疑,備案文件會予以作廢;對于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徹底杜絕只拿路條不做項目的黃牛,斬斷黃牛的利益鏈條。同時,明確規定,未經備案機構同意,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建設內容。對倒賣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或非法轉讓項目謀取不當利益的,今后不再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并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亂世當用重典。面對電站的無序開發、送出線路的捉襟見肘,期待寧夏4號文的頒發能有力緩解未來的“限電”惡果。 以下為相關文件全文: 寧夏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5日 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 為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等發展條件,統籌安排好年度計劃指標,完善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方式,保護好光伏投資主體的積極性,保障光伏電站有序健康發展,現就光伏電站資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園區建設主體選擇標準 (一)擁有先進光伏技術產品、具備豐富光伏電站開發經驗、資產規模達到50億元的企業。有能力根據光伏園區規劃,一次建設園區電網、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配套產業項目(除能源及產能過剩項目)投資須達到30億元以上。具體配套產業如下:

配套產業分類表
(二)參與自治區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企業,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光伏扶貧項目規模及推進情況,配套一定規模光伏電站資源。 (三)企業可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自治區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園區項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設立及光伏電站資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確定。 二、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標準 (一)行業技術。 新建光伏電站使用的電池組件,要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領跑者”計劃標準選取。多晶硅電池組件、單晶硅電池組件、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衰減率等指標必須符合規定。

電池組件標準表
(二)土地標準。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利用荒灘、荒漠等不宜發展農業、生態項目、工業開發的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進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礦備采區土地資源建設光伏電站,但必須由雙方企業事先簽訂安全協議。 (三)線路走廊標準。 光伏電站并網線路設計、施工需與所在光伏發電基地送電走廊規劃相銜接。電力部門在審查光伏電站接入系統設計時,應合理控制送出線路的長度和輸電走廊。各并網電壓等級的光伏電站送出線路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值。
 送出線路規范表
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 為做好我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充分發揮《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的引領作用,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園區化的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用途和電網接入等條件,推進光伏電站在規劃的園區建設,未納入規劃園區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備案。 第二條 各地要根據《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優選招商引資企業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申報,積極參與全區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競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優選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積極推進全區光伏電站建設及有關產業發展。 第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國家分配我區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結合園區投資主體配套產業年度投資計劃,配置相應規模的光伏電站指標,在征求國土資源、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意見后,下達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 第四條 光伏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光伏電站建設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完善光伏園區項目土地、環評、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推進光伏園區基礎設施及光伏電站建設,按月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園區建設進度,確保年度光伏指標按期完成。 第五條 光伏園區投資主體企業要加強光伏電站建設管理。對于項目取得備案文件6個月內投資額未達到項目總投資30%的,備案文件予以作廢;對于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未經備案機構同意,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建設內容。對倒賣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或非法轉讓項目謀取不當利益的,不得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并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超出規模指標的項目,不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范圍。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光伏電站投資企業要簽訂年度光伏電站和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推進光伏園區及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督促企業配套產業項目按承諾建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根據配套產業項目進度辦理光伏電站項目電網接入,對于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超過全年計劃投資50%的企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方可辦理光伏電站接入手續。對于弄虛作假,未建設配套產業的,暫停該企業及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的備案。 第七條 按照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的原則,每年年底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向社會公示項目審批備案情況和園區投資主體光伏園區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配套產業建設情況。對于配套產業年度投資未能按期完成的,優選新的園區投資主體負責下一年度園區光伏電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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