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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山東不斷深化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促污染物減排 |
(時間:2011-6-27 10:10:30) |
自1983年有歷史記錄以來歷年的監測資料顯示:山東省水環境質量以1997年為分水嶺,總體經歷由輕度污染(1983年以前),到中度污染(1984年至1987年),再到重度污染(1988年至2005年),然后又恢復到中度污染(2006年至2009年)的過程。到2010年,總體上已恢復到1985年以前的水平。 近年來,山東省通過不斷深化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為“十一五”成功治污減排提供了重要推動力。2007年,山東省在南水北調沿線、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啟動了生態補償試點,2008年又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在全省所有重點流域全面推行生態補償機制,同時建立了環境保護“以獎代補”制度,并在大汶河流域開展了上下游協議補償試點,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地探索。 在構建生態補償機制中,山東省堅持“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賠償、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對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個人、企業、地區給予補償,同時按照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了項目補助、直接補償、協議補償和“以獎代補”等具有特色的生態補償模式。 對生態保護建設項目給予補助。由于達標排放企業關停并轉、實施“再提高工程”或深度處理工程、污水垃圾處理、重點污染點源和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在污染減排中具有重要作用,山東省對項目建設主體進行補償。具體操作中,主要根據工程消減污染物效果和投資額確定補償標準,對因實施結構調整而造成達標企業關閉、外遷的,統籌其他資金給予補償;對實施“深度處理工程”、“再提高工程”的,原則上按照所消減污染物處理成本的50%給予補償;按治污規劃新建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通過貸款貼息和建成獎勵等方式給予補償。 對退耕(漁)還濕的農民給予直接補償。山東省通過退耕(漁)還濕建設了一些人工濕地,有效改善了環境,但在濕地發揮經濟效益前給予直接公共補償。第一年度,按同等地塊純收入的100%予以補償;第二年度,按60%補償;第三年度,農民獲得穩定收入,不再補償。實施細則和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市確定。 實行上下游協議補償。大汶河流域是南水北調東線重要的治污控制單元,該流域全部在萊蕪、泰安兩市,上下游劃分明確,考核斷面清晰,污染責任易于劃分。2008年4月,山東省出臺《大汶河流域上下游協議生態補償試點辦法》,由省財政廳和泰安、萊蕪兩市共同籌集2000萬元,成立補償專用資金,選擇大汶河“角裕”水質斷面和東平湖湖心水質作為考核依據。如果萊蕪市水質比上年好轉,則由下游泰安市補償;反之則由萊蕪市向泰安市賠償。如果東平湖水質比上年好轉,則由省級給予補償;反之,則由泰安市向省級賠償。補償(賠償)資金額度,根據COD和氨氮兩項污染物改善程度確定,其中COD權重為65%,氨氮為35%。2008年,角裕水質斷面COD和氨氮年均濃度分別比上年度改善14.9%、51.1%,東平湖湖心COD和氨氮年均濃度分別比上年度改善13.3%、10.8%。經計算,由泰安市支付萊蕪市生態補償資金165萬元,由山東省級財政支付泰安市生態補償資金124萬元。 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改善成效顯著的城市給予獎勵。2007年,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印發了《山東省污染物排放和環境改善考核獎勵辦法》,每年安排資金2.01億元,設立了污染物總量減排獎、重點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監管獎、重點河流(河段)水質明顯改善獎、設區城市建成區空氣質量改善獎等4個獎項,對每個獎項排名在前9位的城市給予獎勵。 實踐證明,通過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生態保護主體得到相應的經濟回報,構建了政府、企業、社會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動的環境保護新格局,有力促進了山東省污染物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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