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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制定燃煤鍋爐淘汰以獎代補政策 |
(時間:2015-9-10 14:21:08) |
今日,在四平市人民政府網站了解到,四平市環(huán)保局為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四平市區(qū)燃煤小鍋爐淘汰工作,攜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四平市市區(qū)淘汰燃煤小鍋爐以獎代補政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明確了市區(qū)淘汰燃煤小鍋爐的獎補范圍、獎補政策、申報程序、資金撥付等細則。獎補范圍具體內容如下: 在市區(qū)現狀城市建成區(qū)內,在規(guī)定時限內淘汰每小時10蒸噸(7MW)及以下燃煤小鍋爐的產權單位給予一次性獎補。 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任務的,或清潔能源替代改造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不予獎補。 備用、已棄用的燃煤小鍋爐不予獎補。 同時明確完成淘汰燃煤小鍋爐的產權單位應有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帳戶等合法資格證明,質監(jiān)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手續(xù)。 淘汰燃煤小鍋爐的補助標準分為三個層次: 1.經營性取暖燃煤小鍋爐,由市住建局按市政府原定的相關政策執(zhí)行; 2.對按時淘汰非經營性取暖燃煤小鍋爐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產權單位,按照實際并網的供熱面積予以獎補; 3.改造為應用電、清潔能源、潔凈煤或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燃料的,或實施污水源熱泵等技術改造的,依據原燃煤小鍋爐的額定容量,按照清潔能源替代改造獎補標準予以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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